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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拐未成年少女判几年
诱拐未成年少女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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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拐未成年少女判几年

法律分析:诱拐未成年少女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诱拐未成年少女在法律中应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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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拐未成年少女在法律中应该判

拐骗未成年少女构成拐骗儿童罪,诱骗未成年构成诱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22岁女研究生被拐卖,被单身老汉囚禁71天,获救时遍体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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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2岁女研究生被拐卖,被单身老汉囚禁71天,获救时遍体鳞伤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18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17.92%增加到59.58%,不可否认,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部分问题也突显了出来,比如农村地区适婚男性婚配困难现象。








在30多年前,由于农村需要男丁支撑家庭,或者是因为残留的旧思想,长辈们往往更乐意男娃的出生,如果生的是女娃,婆家甚至会气得吃不下饭,就连娘家,都认为是件耻辱的事情,丢了面子,因此男娃的出生率比女娃高出许多,结果二、三十年后,社会变了,适婚男性面对男多女少、彩礼高等问题。

2007年时,抽样调查显示,我国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2.85。

事实上,相关问题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显露了出来,比如妇女拐卖,由于贫困地区的贫困男子娶不上媳妇,并通过买卖妇女的手段“结婚”,而且被拐妇女的命运通常是悲惨的,遭遇非法囚禁、虐待,不是出于自愿的生育等,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人间地狱。

即使被拐妇女被成功解救出来,由于遭受过非人的折磨,遍体鳞伤,精神方面大受刺激,患上精神病也不是不可能,今天就来讲讲发生于1988年的一起上海女研究生被拐卖案。







受害女子王莲(化名)因为毕业设计而独自从上海到了河南郑州,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城市治安与现今不能相比,女性独自外出其实会面临很高的安全隐患,而且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不同,学校环境相对单纯,学生的安全有一定的保障。

王莲在学校待了十多年,社会经验不足,即使已经22岁,也难以辨别一些欺诈手段,从而令自己陷入不幸的境地。

王莲到达河南郑州火车站后,入住了附近一家价格相对实惠的旅馆,而在这里,王莲与16岁的少女相识,少女健谈,说自己的家庭条件困难,因此辍了学,正准备前往山东投靠亲戚,收入也还算可观。

了解少女的情况后,王莲对其是钦佩的,觉得小姑娘才16岁,就已经承担起了家庭的责任。也许是少女故意引导,王莲萌生了一边进行社会调查,一边跟着少女赚钱的想法,从而没有防备的跟随少女去到了山东,结果却被少女以2480元的价格卖给了40多岁的单身贫农,开始了她暗无天日的日子。

王莲尝试过逃跑,但人生地不熟,身上的所有东西都已经被搜刮走,一具女性身体又难以反抗男性的力量,当地没有任何人向她伸出援手,王莲无能为力,就算她拼命反抗,一次次的暴力对待,人格尊严遭受虐待,人身自由被控制,王莲的精神世界最终崩塌。







而王莲的父母在联系不上女儿后当即报了警,警方通过调查,根据王莲的行踪,确认王莲是遭到了拐卖,从而前往山东进行解救,王莲被囚禁71天后终于再次看到外面的太阳,心情如何,旁人难以体会。

但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之一的行为,便构成拐卖儿童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拐卖王莲的少女年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拐卖妇女罪量刑,但由于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次错信,王莲的人生轨迹完全改变,如果没有被拐,王莲可能更自信,并且在当时,研究生是非常可贵的,王莲也可能会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然而因为被拐,王莲患上了心理疾病,被解决后也因为各种问题的存在而无法如期完成研究生的学业。

但好在其父母、朋友还有医生都给予了她很大的帮助和鼓励,王莲重新站了起来,开始了她的新人生。现如今,距离王莲被拐已经过去了33年,她的生活与其他人没有很大的不同,不过那段被拐的经历,却永远无法从她的心中磨灭,对年轻的姑娘充满了防备。

1988年,上海女研究生被16岁少女拐卖,被老汉关了71天,后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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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上海女研究生被16岁少女拐卖,被老汉关了71天,后来怎样?

人贩子是一个人人喊打的职业,但依旧有人为了赚钱昧着良心害人,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很多,哪个年龄段的人都有,上世纪80年代,一个16岁的人贩子女孩就曾将一个女研究生拐到山东卖掉,其实很多人都很好奇,一个高学历女生怎么会被一个未成年拐卖?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这件事发生在1988年,被拐卖的女生名叫王莲,她出生普通,但成绩优异,硬是凭着一己之力考到了上海读研究生。此时临近毕业,她手边有毕业论文要写,也有调研工作需要完成,正好两个任务都需要到河南郑州收集资料,于是她便买了前往郑州的火车票,在跟老师打过招呼后便独自一人出发了。 不过她到郑州的时候天色已晚,也不方便继续赶路,再加上收集资料不急于一时,所以她便在火车站旁边找了个旅馆住下来。王莲身上没什么钱,只能凑合着跟别人合住,而她的室友则是一个长得乖巧可怜的小女孩。 王莲很好奇她为什么一个人出门,于是开口问了一下,然后两人就这样攀谈了起来,小女孩讲话柔柔弱弱的,从两人的聊天中,王莲得知小女孩今年16岁,家里面很穷,虽然她很想读书,但是父母交不起学费,所以她只能早早的出门打工挣生活费,顺便贴补家用。 王莲家境本就不好,在听完女孩的身世后就更加心疼她了,因为至少自己还有书可读,而小女孩这么小就必须自己赚钱,相比之下,她实在幸运了不少。于是王莲就安慰她,说无论做什么都有成功的可能,让她不要灰心,好好干。 接着她又问小女孩这次独自出门是要去做什么,小女孩回答说自己的亲戚开了一个厂,父母让她过去投奔,工作简单,赚钱也比较容易,适合她这样的女孩子做,小女孩将这份工作描述得天上有地下无,比如离郑州近、钱多事少、不拖工资容易拿钱等等,总之王莲听完都心动了。 所以心动不如行动,王莲直接开口问她还要不要人。王莲之所以动这样的心思,其一是因为她的调查活动不是很急;其二是因为她身上没有多少钱,她很担心不够这几天出门的开销,既然有一份钱多事少的工作摆在眼前,她就想着不如做几天赚几十块钱,至少让手头能宽裕一些,而且这个女孩看起来单纯无害,总不至于骗她。 于是王莲便跟着女孩坐火车去找工作了,她们一路坐到了山东,但下车之后越走越偏远,王莲心中有些发毛,就问女孩为什么还不到。女孩说要先去找舅舅,因为她不知道那个厂在的哪里,得让舅舅带着去,事已至此,王莲只好跟着她走。 结果到了一个偏僻村庄后,突然有两个人迎了上来,其中一个是驼背,他们不怀好意地打量着王莲,王莲心中暗道不好,下意识的就要跑,结果被其中一个男人抓住,而那个女孩拿了2480元之后转身就走了,王莲这下终于确定自己是被卖了。 但是她人生地不熟,压根跑不脱,她的买主是那个驼背男人,男人终日将她关在家中欺辱,殴打,王莲挣扎得越厉害,挨的打就越多,这种煎熬日子一过就是71天,直到71天后她才成功被警察解救,但这段经历成了她人生的噩梦,她获救后花了很长的时间调整才慢慢恢复,但心中却对山东有了莫名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