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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和教育学的区别
学法学和教育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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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和教育学的区别

法学和教育学都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但两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有所不同。下面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1. 研究对象不同: 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包括法律的起源、形成、发展、内容、适用等方面;而教育学研究的则是教育现象和教育活动,包括教育的目的、方法、内容、组织、管理等方面。 2. 研究方法不同: 法学主要运用逻辑分析、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而教育学则运用实证研究、案例研究、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 3. 研究价值取向不同: 法学强调法治、公正、平等等价值取向,目的在于加强和完善国家法制体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教育学强调人文、全面发展、个性化等价值取向,目的在于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 4. 学科发展不同: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也在不断发展。法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法律的涵义和界限也在不断扩大,如国际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而教育学则围绕教育政策、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如信息化教育、素质教育、乡村教育等。 因此,虽然法学和教育学都是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有所不同,各自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教育法学的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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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的教育法学

对应英文:science of educational law亦称“教育法律科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教育法的产生和对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学在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应运而生。1957 年联邦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汉斯?赫克尔教授与西普教授合著《学校法》,系统阐述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关系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专著。此后,赫克尔又著《学校法与学校政策》,宪法学者克莱因与人合著《教育权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等,侧重于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广泛涉及国家的教育行政责任、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等问题。在美国,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为第一部较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该书在判例基础上构建学校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涉及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国俄亥俄州教育协会律师德鲁里和杜克大学教育学教授博尔梅尔共同主编《美国学校法丛书》。80 年代初,瓦伦特出版《学校法》一书。该书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法律解释,每章附有判例介绍,体现美国教育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1954 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组织。日本自 20 世纪 50 年代起,对教育法的研究迅速发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书,成为日本第一部系统阐明教育法学原理的权威著作。在中国,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加以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学术界开始研究教育立法实践中的问题。1981 年,《甘肃师范大学学报》发表《谈谈制定教育法令的问题》,开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的先河。此后 5 年间,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问世。其中,1982 年第 1期《教育研究》发表的《试论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学》发表的《初等教育立法刍议》,标志中国教育界和法学界开始关注教育法问题。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后,学术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时,开始有意识地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加以探讨。进入 90 年代,学术界的研究转为从整体上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框架阶段,专门著作相继出版,主要有:《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学基础》、《教育法论》等。由于不同国家间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情况各异,研究的范围和内容亦不尽相同。研究范围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本国现行教育法,外国教育法,教育法历史,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其研究内容可分三类。(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教育法规范构成,教育法的价值和作用,教育法体系,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本质、种类和认定,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是:教育权、受教育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学校内部及与外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教育投入问题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运行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选编和评介也日益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为主的教育立法学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实施为主的法社会学构成教育法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学科。

教育和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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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法律的关系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保驾护航,而教育中包括普法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治素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什么是教育法律
提示:

什么是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你会多少?2019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考考点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一般权利 (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什么是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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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 教育重要性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